【問題】
試用期滿后跟公司簽錄用合同(合同從2009/10月起記)。過后公司為我辦理上海居住證??傻浇衲耆虏拍玫骄幼∽C。公司以此為由,說四金只能從四月開始交。跟我又重新簽了份合約(從2010/4月起記)請問公司的說法正確嗎?我能拿回過去半年的四金補(bǔ)償嗎?
【答復(fù)】
公司的說法雖然不能算對,但是確實(shí)有自己的苦衷在里面。
外來人員到上海工作,從合法的途徑上來說一般只有三條路可走:
1、通過人事局辦理人才引進(jìn);
2、辦理上海市居住證;
3、辦理外來人員就業(yè)證。
上海的社會保險部門針對這三種途徑分別適用了兩種社會保險模式。人才引進(jìn)和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是與上海市戶籍一樣的待遇,即繳納社會保險。有外來人員就業(yè)證的員工則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政府部門看來,如果沒有通過上面三個途徑的話,一般就是在上海非法打工了(應(yīng)屆畢業(yè)生批藍(lán)表的除外)。通俗地說就是處于一種地下偷偷做的情形。所以如果三樣條件都不具備的話,怎么可能在社會保險部門繳納社會保險呢!
因此,你也不要過于計較這半年的社會保險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