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
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應當依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執(zhí)行。
2、工資支付行為的管理機關有哪些?
答:市和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事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本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3、什么是工資?
答: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4、什么是最低工資?
答: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5、哪些項目不列入最低工資?
答:(一)勞動者在國家規(guī)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
(二)勞動者在節(jié)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費;
(四)勞動者依法享受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助等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者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
(六)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
(七)根據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6、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不低于2.96元人民幣、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幣。
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最低工資不低于6元人民幣;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在法定節(jié)日期間工作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13.3元人民幣。
7、用人單位應當以何種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答: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市鼓勵和逐步推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
8、用人單位如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
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向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公布。
工資支付制度應當主要規(guī)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資扣除事項。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何確定工資標準?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工資標準調整、變更的事項。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可以在集體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事項。
10、用人單位何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周期應為多長時間?
答: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fā)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11、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何時支付工資?
答: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2、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嗎?
答: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扣除勞動者工資,但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3、用人單位應如何編制工資支付表?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備查。工資支付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fā)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實發(fā)金額以及支付時間等事項。
14、勞動者是否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后,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查詢其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1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結束勞動關系應怎樣清算工資?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16、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答: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17、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答: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18、從事非全日制的勞動者有加班工資嗎?
答:用人單位招用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不執(zhí)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9、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有加班工資嗎?
答: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20、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有加班工資嗎?
答: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支付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shù)150%的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300%的加班工資。
2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在計算周期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如何支付工資?
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如果企業(y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計算周期尚未結束的,職工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企業(yè)應按《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200%的加班工資。
2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間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3、勞動者在享受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嗎?
答: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待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