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工程師,去年12月8日進廠,今年2月23日公司發(fā)轉正通知給我,并加薪。根據(jù)經(jīng)理的評價要求我到現(xiàn)場再進行實際操作機床一個月時間,要求我簽字。我簽字同意了。但公司在3月11日解聘我,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并在我簽字的評價欄內更改成從3月1日起,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請問這種情況我申請勞動仲裁能拿到經(jīng)濟賠償嗎?
【答復】
你的問題描述中沒有說你的勞動合同期多長,也沒說你的試用期多久。從事件密集發(fā)生在3月來推測,試用期估計是3個月,到2009年3月7日吧。
另一件要了解清楚的事實是:轉正通知和你簽字的東西是同一份東西么?
假設是同一份東西,你的描述存在悖論:既然已發(fā)書面轉正通知到你手上,為什么公司又可以在評價欄里增加了“延長一個月試用期”的描述?也許有一種可能性,即發(fā)給你轉正通知后要求你簽字后又收了回去。這樣的話,一份轉正通知書上寫的竟然是延長試用期一個月?違背常理。
假設不是同一份東西,同樣比較奇怪:公司已經(jīng)發(fā)了轉正通知給你,又出爾反爾,難道不怕你告他們?難道轉正通知書上沒有任何印鑒,不怕你拿去作證據(jù)?
想到這里,只好回避一下這個關鍵問題,從問題的外圍來分析一下,供你參考:
公司之所以在評價欄中將試用期延長一個月,顯然是想將3月11日的解除歸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類型。一般來說,試用期是不能延長的。如果要曲線延長試用期,需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變更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延長后累計的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上限。假設從你簽字的文件上可以看出雙方有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意思的話,那公司的目的就可以達到了,他可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反之,公司的試用期解除就不成立,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要求違法解除補償金,或者恢復勞動關系。
當然,即使可以看出這樣的意思,你也有權要求公司說明不符合什么錄用條件。公司在仲裁庭上必須證明自己的解除是有依據(jù)的。如果公司證明不了,一樣要承擔違法解除的后果。
你可以根據(jù)你自己的實際情況,結合上述分析,自我判斷一下。(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