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我與沈陽一家公司簽訂三年合同,到期后又續(xù)約二年,但中途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合同,請問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公司應支付我多少違約金?
2.就公司合同而言,公司違約賠償員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基本工資。而公司把員工所得的勞動報酬總額進行拆分(日常薪酬總額又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等等,這樣一來,我的基本工資只有幾百塊錢),這樣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3.公司每月支付的社會基本保險費含在日常薪酬中,這樣合法嗎?
4.合同簽字按手印,能證明公司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嗎?
【答復】
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夠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及相關問題協(xié)商一致的話,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下稱《補償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所以該勞動者可能是把違約金和補償金的概念混同了,如果雙方協(xié)商一致公司應當支付的是一筆補償金而不是違約金。從事件來看,這位勞動者至少能拿到相當于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之后續(xù)約的二年如果公司是在后一年提出解除要求的,勞動者能拿到四個月。當然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的這種解除行為的話,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裁定公司的解除行為無效。
第二個問題該勞動者詢問的應該仍然是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根據(jù)《補償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而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也就是說,該公司賠償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僅以基本工資為標準是不正確的。
第三個問題中,如果其所稱的“日常薪酬”就是“工資”的意思的話,那么在回答第二個問題的時候已經把這個問題也回答了,即如果是自己繳納的那部分社會基本保險金是應該包含在日常薪酬里的,而如果是公司繳納的那部分的話就不應當含在日常薪酬中了。
關于第四個問題,《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做出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一) 違反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二)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 內容顯失公平的;(四) 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五) 未經勞動者授權由他人代簽的;(六)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未依法終止或解除,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凡是符合這六種情況的,即使合同簽字按手印,合同仍然無效。(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