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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這種合同簽還是不簽?

發(fā)布時間:2011-03-09 07:00    作者:yizhiinfo    來源:畜牧人才網    查看:

【問題】

    我是做外貿的,今年由于工作需要,公司派四位員工去泰國參展,拜訪客戶,因泰國的客戶一直是由我負責的,且參展人員中只有我懂英文,故我是四人中一人(另三人是負責宣傳的經理,副總,生產廠經理,主要是與客戶進行技術交流)。

    一個月前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催我簽新合同,合同中有一條:員工在職期間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每年按20%扣除,若合同未到期前辭職的,員工需向公司支付余額。當時我與公司續(xù)簽了兩年的合同。

    但從前天開始,公司開始查我們出差泰國的費用,人事部經理告之,公司要與我續(xù)簽5年合同,去泰國的費用視為培訓費,請問這合理嗎? 如果我簽了這樣的合同,并在合同期未滿前離職,我會承擔什么責任?謝謝您的關注。

【答復】

    首先,該員工在一個月前剛與公司簽過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兩年。在合同到期之前,如果公司要與其再另簽一份合同的話,必須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就是要得到該員工的同意,如果該員工不同意,雙方仍應按照原來的合同來履行。

    在原來的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是根據出資培訓這個特殊待遇來設立的。該條款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僅在該員工確實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培訓后該條款才發(fā)生效力。但是從其描述來看,他之前被派往泰國僅是因工作需要完成工作任務,并非參加培訓,因此在兩年內如果僅是以這個為理由要求支付違約金是不成立的。

    但是現在公司并沒有以這個為理由要求其支付違約金,而是想通過與其訂立另一份勞動合同來確認該次去泰國的工作為培訓,以此合法地成立違約金的設定,來約束員工,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簽了這樣的合同,則視為你已經認可了那次去泰國是培訓的性質而不是工作,則公司以此設立服務期和違約金就是合理的了,如果違反合同提前離職,很有可能因此要承擔違約責任,并且賠償約定的那部分違約金。

    當然,如果該員工到時能夠明確舉證證明那次去泰國僅是工作而非培訓,那么可能仲裁庭或者法庭會確認該違約金的約定無效也不一定,不過這樣的話該員工是要承擔很大風險的。

    所以最好,這份合同還是不要簽,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前一份期限為兩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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