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
去年底我和公司簽了三年的合同,現(xiàn)在考慮跳槽。但是公司和我們簽的合同上有這條規(guī)定:“工資中有一部分錢是合同期滿獎勵”。就是說在這三年內,你每個月的工資中有一部分是作為合同期滿獎勵的,如果你沒有在公司干滿三年,那么公司給你發(fā)了多少個月的工資,在三年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你離職的話,就要給公司返回那部分作為合同期滿的獎勵的錢。而且當時我簽合同時都是公司先讓簽了名再填的工資,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不繳這個錢?謝謝專家指點。
【答復】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允許勞動合同訂立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的金額與支付條件、方式等相關內容,但是約定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對于勞動報酬有一個特殊約定:一部分工資的名義不是對你提供勞動的報答,而是對你完整履行三年勞動合同,不提前離職的獎勵。這是法律允許的,雙方對于勞動報酬的部分性質作出自行的約定,無可厚非。但是這部分獎勵的給予方式著實奇怪,它不是在約定條件滿足時才給予,而是每月正常發(fā)放給員工,當成每月支付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假設員工要提前離職,則需要將這部分提前給予的獎勵返還給公司——因為員工沒有達成獎勵的條件。乍一看還真有道理。但是阿克認為,這筆所謂的獎勵本質怎么看都跟違約金一樣。
所謂違約金,是勞動合同任何一方不想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賠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違約金可謂在中國大陸使用得風生水起,是單位約束勞動者不隨意辭職的有力武器??上?,有些公司利用自己招聘的強勢地位,迫使應聘者簽下違約金的條款,導致社會口碑很差。所以《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痛下殺手,首次在全國范圍內禁止了這一條款。
但是違約金確實也對某些有實際需要的單位有用。比如說,一些單位出錢給員工去外國培訓,當員工學成歸來,不干了。如果沒有違約金的約束,容易挫傷單位出資的積極性,根本上卻害了員工。所以《勞動合同法》一方面禁止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另一方面又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資專項培訓,和設立競業(yè)限制這兩種特殊情況開了口子,允許合同中設立要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如今大多數(shù)情況下,用人單位已無法設立違約金。所以有些單位也想方設法在文字上玩起了把戲。你遇見的這份勞動合同,就是這一背景下的產物。設計這份合同的人設法將違約金穿了馬甲,美其名曰合同滿獎勵,體現(xiàn)其合同做滿就有,合同做不滿就沒有的特點。不過這卻掩蓋不了事先當月薪發(fā)放,事后觸發(fā)條件才需返還的本質。
我們要清楚得認識到,每月公司無論以什么名目支付的貨幣都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獎金、津貼、補貼等等,甚至于現(xiàn)在有些公司給予員工定額報銷通訊費、交通費,一旦查實,也要算入勞動報酬。如果約定將已發(fā)放的勞動報酬在未履行完勞動合同時要退出來,這實質就是讓勞動者將自己已獲得的勞動報酬賠償給單位,這與違約金有什么區(qū)別呢?所以,這樣的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違約金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你不必將這部分所謂的“獎勵”退給公司。
如果公司希望留住員工,不妨設立真正的勞動合同期滿獎勵。當勞動者履行三年合同期滿,仍然同意續(xù)約的,公司給予一定的貨幣獎勵。這倒是對勞動者有真正的激勵作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