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
想請教你一個問題:如果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代刷卡),要被公司開除,請問可以拿公司的年底雙薪和公司的年功獎嗎?(10月底被公司查出帶刷卡,員工已在公司工作6年)如果不行,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謝謝!
【答復】
“開除”是過去國有企業(yè)和集體企業(yè)的說法,對應到現(xiàn)在的《勞動合同法》中,則是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所以“開除”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的一種。這種解除方式,員工不能獲得公司給的經濟補償金,也不能獲得提前30天通知的待遇。
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并不諱言自己確實存在代打卡的情況。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上也有禁止代其他員工打卡的規(guī)定。退一步說,即使公司規(guī)章制度沒有寫禁止代打卡,也不代表代打卡就是允許的。因為從本質上說,代其他員工打卡,擾亂了公司的正常計算出勤,有騙取工資之嫌,是一種營私舞弊的行為,根據(jù)上面第(三)種情形,達到“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序,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謹?shù)乜?,公司是否可?#8220;開除”你,你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考察:
(一)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合法有效,經過民主協(xié)商確定,同時經過了公示,或者代打卡的行為已經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如被代打卡的員工實際未出勤,公司多付了很多不應支付的工資;
(二)公司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是你代打卡,比如有探頭錄像等,當然你如果已經“認罪”,有你簽字的“認罪”證明也可以;
(三)公司已經給你正式的書面解除通知。
滿足以上條件,公司的“開除”行為基本合法,你很可能無法要求公司給予你賠償。至于是否可以獲得年底雙薪和年功獎,則要看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和規(guī)章制度。
首先看勞動合同上是否有關于年底雙薪和年功獎的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上有約定,且沒有設立獲得條件的,那你可以獲得已工作月份占全年的相應比例的雙薪和獎金。例如10月底離職,按自然年為周期的話,你可以拿5/6(按其他周期的自己計算一下)。如果合同上設立了條件,則需要根據(jù)約定的條件判斷是否有這筆錢。
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的,要看規(guī)章制度中是否有年底雙薪和年功獎的規(guī)定,判斷方式同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公司對于此類工資性收入都有嚴格的條件,特別是你這樣違紀解除的情況,恐怕都會被排除在外的。
